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学会治理结构,保障学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章程》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学会设监事一至三名,如果监事超过一人,则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召集人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5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条 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和协商聘请;
(二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:
(一)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;
(二)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;
(三)由监事负责每年邀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审计,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;
(四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(五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六)根据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行使其他监督权。
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:
(一)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;
(二)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、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。
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,包括办公费、调研费、差旅费等。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。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。
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《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章程》的规定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