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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22日

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教育学会 票据管理办法

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规和我学会《财务管理制度》等相关规定,为加强票据管理,提高票据规范化管理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学会票据包括以下几类:

(一)支票:现金支票、转账支票、电汇等

(二)发票:增值税普通发票、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

(三)捐赠票据: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

(四)普通三联收据

第三条 本学会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
第四条 秘书处为票据的管理部门。由出纳负责票据的领购、保管、使用。

第五条 票据购买时由出纳通过系统提交“票据领购”申请,写明购买票据的种类、数量、原因、费用等,经负责人审核后才能购买。购买票据时应该注意票据需求量、使用量、购买成本费用等。

领购时,出纳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、号码错误、损毁等情况,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领购机关处理。

第六条 票据购入后由出纳向会计提交票据和清单,会计依据清点票据票号及数量后填写票据登记簿。票据登记簿应按照票据种类分别建立领购、使用登记表。票据要妥善保管,票据应保管于中心保险柜中,并与发票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。

第七条 出纳在开具票据时应建立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,逐一填写领用时间、种类、份数、迄止编号、收票单位/个人、用途、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。

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成本的普通三联收据时,应由领用人按本做号码登记,同时每月底向综合事务部提交“记账联”记账,并补录入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,用完后应将成本的存根交回综合事务部存档。

第八条 开具支票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提交秘书长审核并加盖法人名章,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,开具捐赠票据、三联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。

除三联收据外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或公章;禁止携带已签章的空白票据外出,特殊情况下确须带出,应报秘书长批准,并办理相应手续。

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票据领用,票据登记要做到日清月结,秘书处每周核对一次票据,每月清理一次票据并填报票据领用月度报表。

第十条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,保管期满经秘书处及财税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,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;未使用的票据,在财税部门更换票据样式及其他格式时,应按照要求进行核销。

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,交接内容包括未用票据、已用票据存根、票据登记簿等相关材料。必要时应对票据管理状态做出说明。

第十二条 票据作废时要在票据登记表上说明,并在作废票据上面加盖作废章。遇到被盗、遗失的情况要及时报案并挂失,减少和避免损失。

第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,不得跳号空号,不得拆本使用。

第十四条 票据开具要求机打的必须使用专用打印机打印,未做要求的一般采取手写,开具时按正楷字填写,字迹要清晰。

第十五条 票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,不得撕毁票据,必须保持票据完整,并加盖作废章。

第十六条 票据在使用完后,应该在封面写明票据开具金额,作废票据号,并将存根秘书处保管。

第十七条 按规定使用票据。不得出借、转让、买卖、代开、伪造票据。

第十八条 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,不得推诿、拒绝和隐瞒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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